其实这个条例当时很多人并没有真正关注,就算关注过的人也只是简单将其“标签化”:
比如“保护租客权利”,房东不能无故扣押金、逼迫租客退房等;
比如“租售同权”,推动租客在公共服务上的同权......
上述这些内容,实际上都是大家呼吁已久的要求,实施无非是用法规的名义将这些需求明确下来,非常有益于年轻“新市民”群体。
而真正吸引了很多人眼球的此次《条例》中提及的“租房纳税”问题。
也就是好多人大声疾呼的“房东税”。
01
据《条例》内容,国家今后确实要在房屋租赁交税上下手了,而且还很严格。
比如:
第8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27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第3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合同备案、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统计监测等管理与服务,并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什么意思?
以后租房要严格备案,不但要备案,信息还将与公安、税务等部门共享。
与公安共享,就是维护社会治安;与税务部门共享,就是要交税。
02
要缴哪些税呢?
据解读报道,租房需要缴纳的税种非常多:
增值税,不过月租金不超过10万的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不过增值税免征这个就免征;
印花税,个人出租承租的,免征;
房产税,不分用途,按4%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出租的,免征;
个人所得税,房租减去规定费用(不足4000的减800,超4000的减20%)后收10%。
其实对大部分房东而言,最主要的是2部分——房产税和个税。
例如,在济南租一套2000元/月的房子
房东需要交纳的个税大约是(2000-800)*10%=160;
房产税大约是2000*4%=80;
80+160=240。
这里有个问题需要强调一下:
好多人会说,房产税不是还没开始实施吗?
其实不是,这里的房产税不同于房地产税,没有实施的是房地产税,房产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征收了,只是长久以来面向的主要是企业,很少涉及个人,所以很多人不知道。
上面罗列的税收门类很多,但是大概率大部分省市在具体施行的时候,会只按照月租金多少来计算,分段位划分不用的征收税率,有优惠减免也会照顾低收入房东。
03
这次的税制改革,注定会对整个行业产生连锁反应。
大家最关心的第一个问题浮出水面:
房租会不会应声上涨?
许多人本能反应是——对房东征税,那房东肯定会把成本转嫁给租客!
这种担忧确实有其现实基础。
在租房需求极其旺盛的核心区域,如超一线城市和部分强一线城市的核心地段,这种“税负转嫁”几乎成为惯例,房租上涨确实是大概率事件。
然而,在供应相对充足或需求疲软的郊区新城、N线城市,房东想转嫁成本就困难得多,房租大幅上涨的可能性则低得多。
有趣的是,即使在高需求区域成功转嫁,这笔“额外”的租金,也落不进房东的腰包,反而要替政策“背锅”,承受租客的怨气与骂名。
房东的收益,实际上是被税费侵蚀了。
紧接着是更核心的第二个问题:
房地产市场会因此剧烈波动吗?
让我们一步步推演:
首先,房租传导受阻,房东收益缩水。
如前所述,只有在少数高需求区域才能实现部分转嫁,在更广大的市场,比如济南大部分区域,房东很可能被迫自行消化税费成本。
这意味着房东的净租金收益直接下降。
紧接着,持有成本上升,持有意愿崩塌。
租金收益下降,叠加当下房价增值预期几乎消失的现实,对于持有多套房产的投资者而言,持有的性价比断崖式下跌。其持有的核心意义——收益与增值——正在被双重削弱。
再接着,抛售潮隐现,存量市场承压。
当持有变得“不划算”甚至“亏本”时,理性的选择是套现离场。
越来越多的存量房,尤其是非自住、投资性房产,将涌入二手房市场。
供给量激增的直接后果,就是价格下行压力加剧,存量房市场的“内卷”将愈演愈烈。
想到这里,不禁令人唏嘘:当年高位接盘的购房者,真的是触犯天条了吗??
要么咬牙承受税费和潜在贬值的双重“收割”,要么就得在日益拥挤的二手房市场中“割肉”离场?
要知道,二手房与新房市场本应是唇齿相依、相互制衡的关系。
如果二手房市场因抛压过重而价格崩塌、交易激增,必然会严重挤压新房市场的生存空间。
这种近乎“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挤兑策略,对依赖土地出让的地方财政而言,真的是一剂良药吗?
这一切的连锁反应究竟会如何演绎?
最终是阵痛后的优化,还是难以预料的动荡?
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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